发布时间:
2024-11-09
所属分类:
律所案例
胡某一投资某智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并与王某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和《股权代持协议》。胡某一委托胡某二代持公司30%的股权,委托王某代持公司20%的股权。后钱某与胡某一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并向胡某二支付股权转让款。 钱某以胡某一、胡某二未在合理时间办理股权购买事宜、胡某一没有代持股权等理由,起诉胡某一和胡某二,要求解除《股权代持协议》,要求退还股权转让款。 胡某一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委托本所钱清柳律师为其代理本案。
01 案情简介
胡某一投资某智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并与王某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和《股权代持协议》。胡某一委托胡某二代持公司30%的股权,委托王某代持公司20%的股权。后钱某与胡某一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并向胡某二支付股权转让款。
钱某以胡某一、胡某二未在合理时间办理股权购买事宜、胡某一没有代持股权等理由,起诉胡某一和胡某二,要求解除《股权代持协议》,要求退还股权转让款。
胡某一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委托本所钱清柳律师为其代理本案。
02 案件结果
本案中,钱某与胡某一、胡某二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股权转让关系,二是股权代持关系,双方因股权转让而后续产生股权代持关系。胡某一为某智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也实际向公司进行了投资,我们准备和提交了相关协议和转账凭证。钱某购买案涉公司股权以及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前,已对公司进行充分了解,也明确知道胡某一是公司实际股东,我们准备和提交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钱某向胡某二支付股权购买款时,就实际发生了股权转让关系,钱某也完成了股权购买事宜,双方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因为钱某平时工作繁忙,钱某无力参与公司管理,钱某不愿意显名。如果钱某提出要求股权变更登记,胡某一、胡某二可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案件庭审中,法官主要核实了胡某是否为公司实际股东、钱某与胡某一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对公司以及胡某一的情况是否了解、股权转让款是否合理、胡某二是否愿意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以及法官询问的情况,我们都有充足的证据和合理的解释,而钱某就显得有些被动。庭后,法官还多次组织调解,均未达成调解。后我们就收到法院裁定书,钱某撤诉。
03 办案心得
本案中,钱某与胡某一、胡某二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没有变更股权登记,但这不影响判断双方股权转让的事实。而且现实中,隐名股东的情况十分常见,有无办理股权转让变动的工商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事实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