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诉叶某某、冯某某、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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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案例

业主乐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乐清市某安置房留用地块商住楼建设工程承包给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叶某某、冯某某将该建设工程的支模架系统及模板工程的包清工分包给蒋某某施工,以项目部的名义与蒋某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叶某某签字确认。蒋某某进场施工后,冯某某陆续向蒋某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经结算,叶某某、冯某某尚欠蒋某某工程款。 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叶某某、冯某某偿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要求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叶某某、冯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要求乐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叶某某、冯某某承担偿还责任。 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蒋某某的起诉材料后,委托本所钱清柳律师为其代理本案。

01 案情简介

业主乐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乐清市某安置房留用地块商住楼建设工程承包给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叶某某、冯某某将该建设工程的支模架系统及模板工程的包清工分包给蒋某某施工,以项目部的名义与蒋某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叶某某签字确认。蒋某某进场施工后,冯某某陆续向蒋某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经结算,叶某某、冯某某尚欠蒋某某工程款。

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叶某某、冯某某偿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要求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叶某某、冯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要求乐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叶某某、冯某某承担偿还责任。

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蒋某某的起诉材料后,委托本所钱清柳律师为其代理本案。

02 案件结果

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角度,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案涉《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相对方,叶某某、冯某某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是蒋某某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也没有参与过《劳务分包合同》从签署到履行的任何一部分,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案涉工程发包人,也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乐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就案涉工程签订了《解除协议》,案涉工程所有债权债务由乐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冯某某在本案庭审中表示其从案外人李某某处分包案涉工程的木工、水泥工等工程,叶某某又是从冯某某处分包案涉工程的支模架系统及模板工程。

法院认为,因蒋某某、叶某某均系不具有相关施工资质的个人,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完工且蒋某某与叶某某已经进行结算,蒋某某有权主张未付工程款。由于案涉《劳务分包合同》是蒋某某与叶某某签订的,且叶某某系以自己名义向蒋某某出具欠据,与蒋某某存在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叶某某,而非其他被告。冯某某已向叶叶某某超额支付工程款,蒋某某无权要求冯某某、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付款。故法院仅判决叶某某向蒋某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

03 办案心得

建设工程项目层层分包以及违法分包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果涉及诉讼,就需要层层梳理关系,并理清各个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