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1-09
所属分类:
律所案例
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乡人民政府就小学改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日,盛某某与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心小学改建工程聘用责任书》,约定聘请盛某某为改建工程的项目执行兼技术负责人,按照1437619元包干,承建改建工程的室外景观工程、围墙工程、候车棚工程、室外给水工程、弱电工程、路灯安装项目。后盛某某竣工完成项目工作,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也收到全部工程款。但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盛某某工程款,且未退还履约保证金。 盛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及利息损失。 盛某某委托本所钱清柳律师为其代理本案。
01 案情简介
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乡人民政府就小学改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日,盛某某与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心小学改建工程聘用责任书》,约定聘请盛某某为改建工程的项目执行兼技术负责人,按照1437619元包干,承建改建工程的室外景观工程、围墙工程、候车棚工程、室外给水工程、弱电工程、路灯安装项目。后盛某某竣工完成项目工作,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也收到全部工程款。但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盛某某工程款,且未退还履约保证金。
盛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及利息损失。
盛某某委托本所钱清柳律师为其代理本案。
02 案件结果
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盛某某向其交付相应面额的材料发票。
案件庭审中,法官对双方案涉工程工程款、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情况进行核对。由于盛某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盛某某,应认定为非法转包,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基于合同取得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双方的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条款的效力,双方约定的盛某某需交付20%的材料发票应属于结算条款内容,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盛某某按约定交付材料发票合理有据。故法院判决支持了盛某某要求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也判决支持了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盛某某向其交付相应面额的材料发票的诉讼请求。
03 办案心得
盛某某与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款、履约保证金的结算问题发生争议,主要是因为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款项往来。双方将其他款项往来与案涉工程工程款、履约保证金理清和区分好了,本案自然明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