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CASE
发布时间:
2024-11-09
所属分类:
律所案例
委托人楼某2022年6月1日入职杭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5月14日离职,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未予支付,且委托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因杭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可供财产予以执行,因此已终结执行程序,故委托人想要追究股东的出资义务,并要求目标公司的股东在各自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杭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委托人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委托人委托本所陈艳律师为其代理本案。
01 案情简介
委托人楼某2022年6月1日入职杭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5月14日离职,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未予支付,且委托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因杭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可供财产予以执行,因此已终结执行程序,故委托人想要追究股东的出资义务,并要求目标公司的股东在各自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杭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委托人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委托人委托本所陈艳律师为其代理本案。
02 案件结果
本案接受委托后,律师积极收集证据及相关判例资料,因公司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本就是学界及法律实务界的争论热点之一,最终经过庭前准备及庭审抗辩,法院判决目标公司的股东在各自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杭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委托人的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3 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公司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各个地区及各个法院均有不同的意见和判例,“加速到期”通常指当前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下公司对外负有债务而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实际缴付时间尚未截至时,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股东提前缴付其认缴的出资以满足公司清偿债务之需要。简而言之,即债权人可否请求认缴出资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本案的支持也是新公司法生效之前的一个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