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抢劫案

发布时间:

2025-11-15

所属分类:

律所案例

2024年8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村附近以防狼喷雾剂喷射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头面部的方式,劫得被害人张某某的1个黑色女包后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万余元、口红、驱蚊液等财物。

01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村附近以防狼喷雾剂喷射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头面部的方式,劫得被害人张某某的1个黑色女包后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万余元、口红、驱蚊液等财物。期间,造成被害人张某某摔倒后受伤。被告人陆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将3万元现金人民币取出,将黑色女包丢弃,后被害人张某某一方人员找到并将3万元现金人民币追回。经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颈部皮肤软组织擦挫伤,面积达10.0cm,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后陆某某家属找到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宋卓彬律师委托办理此案。

02 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彦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彦名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我方辩护人积极维护被告人陆某某的权利,并通过多次与公诉机关的辩论,将我方所表明的观点向法院阐述清楚。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8月30日起至202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03 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中,最难的不是反驳事实,而是在控方证据的框架内,让辩方的叙事获得合理性。这就像“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看似无路可走,却在细节与坚持中,找到让真相呼吸的缝隙。